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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布时间:2020-11-08
一提到“小黄车”,可能大家都会想到ofo共享单车,但数人公司不这么认为,他们认为ofo使用“小黄车”商标构成侵权。该案昨天在海淀法院开庭,ofo代理人认为,原告属于恶意抢注商标,且原被告双方在商标使用性质上也根本不同。
原告数人(上海)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诉称,该公司已经注册了“小黄车”文字商标,而被告北京拜克洛克科技有限公司未经原告许可,在相同的商品上,使用与原告享有专用权的注册商标相近似的商标,侵犯了原告的商标权。
“我公司注册的‘小黄车’商标应用于计算机软件等领域,拜克洛克公司在App等使用‘小黄车’字样,容易导致用户混淆原被告公司间的关系。”数人公司代理人称,由于被告公司的行为,实际上割裂了“小黄车”与原告之间的联系,失去了“小黄车”作为其注册商标基本的识别功能,原告寄予“小黄车”商标谋求市场声誉,拓展企业发展空间,塑造良好企业品牌的价值也将受到抑制,利益受到严重损害,因此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使用“小黄车”商标,并赔偿损失三百万元。
拜克洛克一方则认为,双方对于“小黄车”商标的使用,完全属于不同领域,拜克洛克从事“互联网租赁自行车”服务,原告公司注册商标领域为软件和通讯服务。“但在这两个领域,原告也没有真正使用过‘小黄车’商标,只是借此诉讼牟利。”拜克洛克代理人分析道,2014年初,“ofo共享单车”新业态就在北京大学创立,2015年,醒目的黄色ofo共享单车便出现在街头,“小黄车”也成为大众对ofo的惯称,随后媒体报道也多使用“小黄车”代指ofo共享单车,因此,拜克洛克公司属于在先使用“小黄车”商标。
拜克洛克代理人还发现,原告公司在注册“小黄车”商标后,并未实际使用,虽然提供的证据证明其拥有“小黄车修车App”相关页面,并宣传为“修车神器,修车就找小黄车,专门提供上门汽车检测及维修”,但该App下载量极少,原告上线该App也仅是为了维护商标注册、诉讼牟利的象征性使用。据此,拜克洛克代理人认为,原告恶意诉讼明显,如果支持其诉求,将鼓励商标抢注及利用法律程序诉讼牟利行为,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。
最终,双方均表示可以考虑调解。
(来源 北京日报)